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定期清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7]22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22
实施时间: 2007-11-1
失效时间: 2012-8-15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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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局、各分局、五市地税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税收规范性文件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税收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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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7-14
实施时间:2012-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