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7]262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发文时间: 2007-12-28
实施时间: 2007-12-2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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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南昌辖内各县(区)支行,各政策性银行省分行,各国有银行省分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昌分行,南昌市商业银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专用发票》印制问题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由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各自需求数量分别印制。代收水、电、气、暖和报刊等费用使用国税印制的《专用发票》;代收通讯费、有线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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