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本市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沪国税流[2008]1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2-3
实施时间: 2008-2-3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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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各财税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对本市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部分补充规定如下:
  一、本市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最高限额,确定为每人每年3.5万元。
  二、申请享受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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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关于本市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附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