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8]1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2-2
实施时间: 2008-2-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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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济南、青岛、潍坊、泰安、烟台、淄博、东营、菏泽、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济南、潍坊、枣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624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包括上交的超过实际收入总额2%的部分,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应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年终如有结余,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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