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济南铁路房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8]2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8
实施时间: 2008-1-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39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济南、青岛、淄博、泰安、济宁、聊城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济南铁路房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 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00.28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包括上交的超过实际收入总额2%的部分,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济南铁路房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正确计算各项收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