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洛阳铁路运通[集团]公司提取2007年度管理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函[2008]13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3
实施时间: 2008-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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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洛阳、平顶山、三门峡、济源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洛阳铁路运通(集团)公司《关于洛阳铁路运通(集团)公司申请2007年度管理费的报告》(洛集公[2007]9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审核,同意该公司在2007年度向所属单位提取管理费995万元,年终如有节余,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2007年度管理费提取和支出分别按附件1、2执行。

  附件:1.2007年度提取管理费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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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