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8]2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0
实施时间: 2008-1-10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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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1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我省将依据《条例》和《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定各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在新的实施办法下发之前,为切实做好全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耕地占用税的计税标准
  从1月1日起占用耕地的,各地征收机关征收耕地占用税时,暂按当地原适用税额基础上提高四倍的标准进行预征,待我省耕地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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