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缴2007年度机动车车船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地税函[2008]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0
实施时间: 2008-1-10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743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对2007年1至7月已购买“交强险”但尚未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其在2008年购买“交强险”时如何补缴2007年度的车船税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2007年1至7月已购买“交强险”但尚未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在今年购买“交强险”时须按规定补缴2007年度车船税。对补缴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对相关纳税人亦不作任何处罚。......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