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三期]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8-1-21
实施时间: 2008-1-21
法规类型: 专家工作组意见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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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7
发文内容:

  近期正值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和审计2007年年报,针对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在此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进行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现予发布。
  一、问: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持有的限售股权,下同)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 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非满足该准则规定条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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