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委托代征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3]12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5
实施时间: 2003-6-5
失效时间: 2007-6-27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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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税收征收方式,省局在1996年制定下发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鲁地税征字[1996]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已明确可代征的地方税,须经市、地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代征的其他地方税收,必须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为了适应当前政府提速、精简效能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综合治税的管理机制,强化对零星税源的控管,经省局研究,决定将《办法》第五条中原由省局批准的部分调整为由市局批准,但须上报省局备案。
  请各地按照《办法》的各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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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地税函[2007]97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27
实施时间:2007-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