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发[2003]5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12
实施时间: 2003-6-12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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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重大地方税务案件的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地方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是指地方税务局对调查终结的、符合一定标准的案件进行审核并作出审理结论。
  第三条 县级(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由地方税务局领导及有关税收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少于7人。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机构。
  第四条 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对下级地方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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