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3]13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12
实施时间: 2003-6-12
法规类型: 基本规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69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省局与省国税局对税务登记代码的共同编制联合作出规定之前,仍按《关于做好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补充通知》 (鲁地税函[1999]217号)规定执行。对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等未赋予行政区域编码的区域名称、现编制情况及编制建议,各市于6月10日前报送省局。
  二、采取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申报后,其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由县(市、......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四条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地税函[2007]97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27
实施时间:2007-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