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征字[1998]3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8-27
实施时间: 1998-8-27
失效时间: 2007-6-27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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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的批准权限和审批范围问题。我省地税系统具有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权限的县及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是指省、市地和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长以及省、市地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分局局长。县级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和税务所无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权限。各级批准权限具体划分为:
  (一)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延期期限在2个月(含2个月)以内的,由县(市、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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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地税函[2007]97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27
实施时间:2007-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