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原盐税《山东省盐准运证》、《山东省减税盐购盐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流字[1994]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4-10-24
实施时间: 1994-10-24
失效时间: 2007-6-27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68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盐税征管,1986年山东省税务局以(86)鲁税一字191号,制定了《山东省盐准运证》、《山东省减税盐购盐证》等有关盐税稽征管理办法。新税制实施后取消了盐税,将原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根据资源税税法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有关盐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应按“征管法”和新资源税有关规定执行。原山东省税务局制定的《山东省盐准运证》、《山东省减税盐购盐证》亦应停止使用。
  有关盐产品的准运证等制度,由盐务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执行山东省盐务局鲁盐政审字[1994]第11号《关于实行盐产品准运证制度的......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地税函[2007]97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27
实施时间:2007-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