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一字[1998]3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9-14
实施时间: 1998-9-14
失效时间: 2010-5-2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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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据反映,目前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随意性较大、执行混乱,没有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财务制度中规定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计算应收利息,纳入当期损益,影响了营业税的正常实现和及时足额入库。为了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加强管理,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问题
  根据营业税及有关法规规定,在1997年底以前,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各类国有、股份制、区域性和地方性商业银行等,下同)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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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地税发[2010]3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5-25
实施时间:20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