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1998]1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3-2
实施时间: 1998-3-2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77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调整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营业税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对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 [1996]29号)等文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收费),凡是通过价外加价形成的,应先缴纳流转税后再纳入预算管理。
  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