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委托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流字[1996]1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6-7-22
实施时间: 1996-7-22
失效时间: 2010-5-2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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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但近据各市地反映,有些单位和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金融机构至今尚未对委托贷款业务的利息收入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为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各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对委托方委托发放贷款业务的利息收入,必须严格按照《条例》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将应扣缴的税款及时足额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入库。代扣代缴委托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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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地税发[2010]3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5-25
实施时间:20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