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征收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文文号: 鲁地税流字[1996]1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6-6-21
实施时间: 1996-6-2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676
评论人次: 4
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在执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中提出的一些问题,经省局研究,作如下明确,希依照执行。
  一、拍卖行(公司)的拍卖业务收入征税问题拍卖行(公司)本身为中介服务机构,其受委托办理物品的竞卖销售,并取得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和其他收入,对其取得的手续费等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的收入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征税。对其委托拍卖货物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但对其拍卖不动产、无形资产等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鲁地税发[2010]3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5-25
实施时间:20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