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实施财政部《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建总办[1988]32号
发文部门: 中国建设银行
发文时间: 1988-9-1
实施时间: 1988-9-1
失效时间: 1998-1-9
法规类型: 银行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22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市分行,成都市、南京市分行,中国投资银行总行:
  现转发财政部(88)财商字第277号《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并通知如下:
  一、从1988年起,总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地(市)分行,每年年初按本行经办的用银行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余额数和规定的比例提取贷款呆帐准备金。县级支行应提取的贷款呆帐准备金,由地(市)分行统一管理。贷款呆帐准备金专户存储,结转使用。
  二、各级行处上报核销贷款呆帐,必须由贷款业务部门填制“核销呆帐损失申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中国建设银行
发文时间:1998-1-9
实施时间:199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