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8]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0
实施时间: 2008-1-10
法规类型: 银行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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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深圳不发)、直属支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门,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使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银行代收水、电、气的费用。
  (二)按照自愿的原则,银行受委托方委托为其代收费用并开具发票须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书,分别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银行代收费业务及《专用发票》的税务管理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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