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在本市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建立年金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民社综[2008]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8-1-7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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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团体管理局(办):
  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有关精神,为增强本市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组织)的凝聚力,促进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维护和保障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现就在本市社会组织中建立年金制度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本市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已经依法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均可自主建立本单位年金制度,以提高工作人员退休后的保障水平。
  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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