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06]3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24
实施时间: 2006-10-2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98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收入的确定
  《通知》第一条所称“转让收入”,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个人出售住房合同等有效凭证上注明的合理成交价格确定。对于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参照市场价格、房屋评估价格等核定其转让收入,同时与契税、营业税等税种的计税价格保持一致。
  二、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原......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