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加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6]1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2-6
实施时间: 2006-2-6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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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鲁财税[2005]30号),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5000元。现结合通知规定和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要求,就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深化完善,进一步做好微机定税工作
  自2004年2月以来,全省地税系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和省局党组“抓大控中定小”的工作思路,加大了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力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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