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鲁地税发[2005]3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1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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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进一步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审核、审批工作,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缴纳地方各税的纳税人。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延期缴纳税款进行管理。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受理和调查核实,县(市、区)、市地税局负责审核,省地税局负责审批。
  
  第二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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