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零售企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7]12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25
实施时间: 2007-11-2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97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完善,商业企业经营方式较传统的购销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部分商业企业特别是大型商业零售企业,为了降低购货风险,减少资金占用,大多采用由供应商直接进店设点销售的经营方式。商业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外,其他收费项目较多,按照其用途大体可划分为通道服务费、促销服务费、商品管理服务费等三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