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商业企业异地报关进口货物代征税款抵扣实行“三单一书”审核管理的通告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4]20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0-8
实施时间: 2004-10-8
失效时间: 2005-5-2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59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了加强对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管理,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公平税负,为纳税人创造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精神,我市决定对异地报关进口货物代征税款抵扣暂时实行“三单一书”审核管理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 自2004年10月份申报期开始,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地报关进口货物取得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的,应在纳税申报前自行填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报送《异地报关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及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贸易进口付汇核......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比对异常异地海关完税凭证审核检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05]105号)规定,本文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