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房地产转让收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预[2004]1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4-1-9
实施时间: 2004-1-9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80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根据市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为支持工业战略东移和海河综合开发改造,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企业房地产转让收入的调整变化情况通知如下:
  一、工业战略东移(包括污染搬迁企业)、海河综合开发改造企业房地产转让收入税收优惠政策分别按照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工业东移战略促进结构调整财税政策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54号)和市财政局《关于海河两岸综合开发改造工程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税政[2003]3号)规定执行。
  二、进入破产程序企业房地产转让收入缴纳的营业税,由财政部门全部返还,专项用于安置下岗职工。
  三、从2004年1月1日起,除涉及工业战略东移(......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