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流[2003]3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30
实施时间: 2003-8-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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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一、实施税收属地化管理,调整征管分工过程中,迁入、迁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问题
  (一)对企业迁入新的主管税务机关后,取得的按照原税号开具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于2003年9月30日前;到原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方可申报抵扣。
  (二)对企业在迁入新的主管税务机关后,取得的2003年7月1日前按照原税号开具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03年10月1日起,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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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