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发[2004]11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15
实施时间: 2004-9-15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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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合并的,应在工商部门办理完毕手续后30日内将重新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现股东(合伙人)的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2004年7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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