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4]43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0-22
实施时间: 2004-7-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01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补充规定  
  (一) 亏损弥补的管理
  1.主管地税机关应在TF2000信息管......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