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 津劳局[2003]5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3-2-19
实施时间: 2003-2-19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04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分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本办法中商贸企业是指除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以外的商贸企业。
  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