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政发[2007]91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7-8-25
实施时间: 2007-9-1
失效时间: 2010-4-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38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具有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简称市内四区)非农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男60周岁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本法规被以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政发[2010]4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0-1-16
实施时间: 20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