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发票在全省内使用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7]39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28
实施时间: 2007-12-2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25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省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发票在全省内使用的请示》(榕国税发[2007]91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征[1996]011号)第五点“发票仅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辖区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发票跨市、县开具。用票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市、县范围的,应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向所在地、市、县国税机关申请领购”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不同意福建省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发票在全省范围内跨区使用。
  鉴于该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为了便于企业经营,建议企业可按外出经营方式按规定到业务发......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