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5]43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2
实施时间: 2005-11-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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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总机构管理费的管理,规范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全资”的概念
  《通知》第一条第三款所指的“全资的下属企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总机构直接拥有所属企业全部资本(股本);
  2.总机构直接和间接拥有所属企业全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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