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税款结报“限期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5]56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22
实施时间: 2006-1-1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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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自收现金税款的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填用各种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小额税款退税凭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后,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当日或次日办理结报。对于当地没有国库经收处的,税务部门自收的税款以及代征单位代征的税款,按照“限期限额” 即“双限”管理规定办理税款缴库和结报手续,只要达到“双限”的其中一项就必须办理票款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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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0-30
实施时间: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