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6]1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3
实施时间: 2006-1-1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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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规范征缴行为,减少税收流失,根据我省律师行业发展的实际,现将律师事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工作。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其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计征,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成本、费用的列支范围和标准,合理确认固定资产折旧、期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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