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5]26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9-19
实施时间: 2005-9-19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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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做好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户籍管理工作,将未达起征点户的开业登记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确保户籍信息的完整。
  二、各地要严格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增强认定工作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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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第三条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