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发[1994]12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4-10-25
实施时间: 1994-10-2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86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2号文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某些地区仍要求企业上缴利润问题
  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己明确,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都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对利改税时未缴纳所得税而实行各种承包上交利润办法以及享受各种减免税政策的,除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继续执行原政策以外,一律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依法征收所得税......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