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邮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发[2006]5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30
实施时间: 2006-4-3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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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邮政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由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并按要求在每年3月底前送达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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