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发[2007]8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0-19
实施时间: 2007-10-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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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应税所得率的核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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