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办发[2000]12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0-2-12
实施时间: 2000-2-12
失效时间: 2011-9-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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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0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0年一月二十六日)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是动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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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根据《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第三条中“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