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各类应税津贴补贴等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7]21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0-18
实施时间: 2007-10-1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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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加强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各类应税津贴补贴等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公平税负,发挥党政机关依法纳税的表率作用,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套改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的工资、津贴、补贴应在扣除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费补助等后的余额,按照适用税率全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机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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