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进便函[2007]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13
实施时间: 2007-11-1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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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近期不少基层局询问退税率调整后进料加工业务等的政策适用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退税率调整后,加工贸易手册录入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调整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按新退税率计算须从退税款中抵扣的应征增值税税款的执行时间,外贸企业以销售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中申报时间为准。企业在退税率调整前办理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后,在退税率调整后进口的材料在录入明细数据时系统中默认的退税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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