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所便函[2007]11 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9-11
实施时间: 2007-9-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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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筑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最低应税所得率由5%调整为8%,本通知自《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的通知》(青国税发[2007]88号)下发之日起执行,已按5%核定的企业需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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