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7]10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5-18
实施时间: 2007-5-18
失效时间: 2011-8-2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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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7〕8号)精神,现就我市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时限及权限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税务机关必须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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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5号公告
发文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9
实施时间:2011-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