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7]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9
实施时间: 2007-1-2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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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外贸企业的税收征管,规范外贸企业的涉税处理,按照“分析一个行业、整治一个行业、管好一个行业”的原则,提出以下增值税征管意见,请各局遵照执行:
  一、规范外贸企业代理进口业务的税收管理
  外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事的货物代理进口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属于代购货物行为。凡企业与委托单位签订货物进口合同(合同中包括委托约定、手续费、定金等要素),并取得注有委托方和受托方名称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应做代购货物税务处理,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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