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地税发[2003]93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28
实施时间: 2003-5-28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63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市地税局稽查局、征收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鲁发〔2002〕24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3]15号)和《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济发[2002]11号)精神,现将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