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预[2006]60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3-8
实施时间: 2006-3-8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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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我省自用地下建筑房产原值的折旧比例问题
  在自用的地下房产建筑计税时,工业用途房产要以房屋原价的60%作为应税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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