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国税函[2004]237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31
实施时间: 2004-8-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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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县(市)局:
  为进一步落实民政福利企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的退税管理,避免税款的流失。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对非行政许可工作管理的要求,现对民政福利企业退税审批工作重新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具备的条件和范围,仍按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沈国税一字〔1994〕03号,转国税发〔1994〕155号)和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沈国税一字〔1995〕357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二、福利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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