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国税函[2004]373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3
实施时间: 2004-12-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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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辽国税函[2004]57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县、区局税务机关计统部门要以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和已确认完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申请确认表》作为税收会计冲减应征、欠税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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